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叁元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2月26日、民國94年3月29日及民國94年9月2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元、300,000元及250,000元整,並訂立消費性借款約定書乙紙及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二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前開約定書及約據之約定;嗣於98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詎料債務人嗣後仍未按時繳納協商分期應償還款項,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59967││月10日起││五│││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46703││月10日起││五│││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59275││月10日起││五│││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