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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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王勝彥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一五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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