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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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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