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 汪順 (即 陳雲霞 之承受訴訟人)
蔣飛雲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 蔣鐵球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 蔣敬畬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 蔣經斌 之承受訴訟 蔣慧齡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蔣經斌之承受訴訟 蔣敬偉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蔣經斌之承受訴訟 蔣方鈞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蔣經斌之承受訴訟 蔣方傑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蔣經斌之承受訴訟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方彩麗 (即陳雲霞之承受訴訟人蔣經斌之承受訴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汪順以次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上訴人 劉啟禎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方耀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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