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清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清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至於被告請求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乙節,此乃本案確定後執行之問題,屆時被告可檢具相關資料依法向執行檢察官聲請,非屬本院之權責,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