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彬選任辯護人甘義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五六五號),本院台北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林敬彬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在勞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科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敬彬係設在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九「大都會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大都會公司)之負責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僱用 林美鄉 擔任會計行政工作,林美鄉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分娩,並自該日起請產假停止工作;林敬彬明知雇主不得於勞工因分娩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內終止勞動契約,竟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在林美鄉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內,無故終止與林美鄉之勞動契約,經林美鄉訴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出面協調,仍置之不理。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敬彬坦承係設在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九大都會公司負責人,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僱用林美鄉擔任會計行政工作,林美鄉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請產假;惟 矢口 否認有何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犯行,辯稱:林美鄉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上班第一天即隨身攜帶外匯及股票傳呼機,嗣後更利用上班時間外出操作股票,且利用公司電話及內部電腦綱路與多家外商銀行及基金公司連線,下單操作基金及外匯買賣達半年,長期怠忽職守且嚴重影響公司紀律,為重大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情形,伊乃於同年十月開會檢討,決定不再僱用,因林美鄉要求能給予改善機會,讓其繼續工作,詎 林女 僅短暫時間謹守規章,隨即故態復萌仍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伊乃於八十八年農曆年假後不久,再度告知林美鄉,以其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惟因姑念林女關於勞保生產給付之請領及待產期間,另行謀職之困難,本件勞動契約至林女生產、休完產假後即行終止,因此,伊並未該當勞基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十三條之構成要件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林美鄉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協調會及偵審中指訴綦詳;第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無法提出證據足資證明於八十八年農曆年假後不久,已告知林美鄉以其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終止勞動契約;另查林美鄉係工作至分娩前一日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告並無爭執;再查縱如被告所辯:與林美鄉勞動契約關係至林女休完產假即行終止係實情,衡之社會常情,被告也不必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即將林美鄉留在大都會公司內之私人物件打包,附上一封終止勞動契約信函,寄給尚未休完產假之林美鄉;此外,復有解僱信函影本二份、台北市政府移送書、開會通知單、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議記錄、勞工請求協調勞資糾紛申訴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林敬彬係大都會公司之負責人,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僱用林美鄉擔任會計行政工作,林美鄉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分娩,並自該日起請產假停止工作;林敬彬明知雇主不得於勞工因分娩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內終止勞動契約,竟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在林美鄉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內,無故終止與林美鄉之勞動契約;核渠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罰。爰審酌本件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犯行,對勞工權益所生影響,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大都會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職務,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涉犯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犯行,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二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一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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