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 彭彥庭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游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