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芳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芳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5年6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4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與㈠接續執行,而於105年6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5年8月1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