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2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繡禹楊秀鳳李正順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零陸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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