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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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宋建璋

江銘栗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

江佳憶 律師

顏景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昌哲

歷審裁判

  • 北斗簡易庭 112 年度 斗簡 字第 51 號裁定(112.06.28)[調解成立]
  • 北斗簡易庭 112 年度 斗簡 字第 51 號裁定(113.01.2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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