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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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江銘栗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
江佳憶 律師
顏景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