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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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84號
原告 鄭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