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歐寶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號就本院97年審易字第81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上午十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檢察官游儒倡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歐寶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到相對人乙○○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伍萬貳仟伍佰元,相對人已清償伍萬貳仟伍佰元,其餘拾萬元自民國
97年10月30日起至99年5月30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30日(98年2月付款日為當月28日)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上開給付相對人並應按月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戶名:歐寶床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