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新受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棕櫚山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呂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信託法第36條第3項所定聲請選任新受託人或為必要之處分事件,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且應由原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者,5,000元;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依其聲請意旨,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1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聲請人之公設土地,依聲請人與第三人即受託人中地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地公司)協議,中地公司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惟中地公司於94年8月間逕自將系爭土地以信託登記方式移轉予第三人 高明通 即受託人,而高明通已於106年5月12日死亡,中地公司於94年停業,並已於101年廢止登記在案,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亦遲不指定新受託人,鑒於中地公司原應依協議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又聲請人設立目的即係為管理系爭土地且自聲請人設立完成後即占有、接管、維護系爭土地迄今,應認聲請人對系爭土地(即本件信託財產)屬有利害關係之人,爰依信託法第45條規定聲請選任信託財產之新受託人等語,足認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其聲請標的之金額應為系爭土地價額額即111,476,097元,核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將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編號信託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持分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標的金額(面積×公告現值/元)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06.15全部70,2007,451,730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0.59全部70,2002,147,418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63.68全部70,2004,470,336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3.09全部70,2001,620,9185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9.17全部70,200643,734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30.1654/100070,200872,490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827.494/100070,200232,359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0.49全部70,2002,140,3989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0.15全部70,20010,53010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5.56全部70,200390,31211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361.84全部70,20025,401,16812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34.73全部70,2002,438,04613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906.79全部70,20063,656,658合計111,476,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