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32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住新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9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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