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5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補正真正住所地地址(或可供法院訴訟文書送達處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