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颺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政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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