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助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助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囑託鑑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助字第21號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丙○○宣告禁治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應偕同相對人丙○○,並攜帶健保卡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聯絡電話:00-00000000轉6372或6130)精神科門診掛號、繳費並進行相對人精神狀況之鑑定。
二、若聲請人對前開鑑定醫院有意見,則應補正具有精神專科醫生之醫療院所,俾本院與該醫療院所聯繫前往鑑定之時間等事宜。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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