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助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助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8日止累計243,639元未給付,其中233,989元為消費款;8,750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助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233989││3月01日起││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