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吳捷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捷睿於民國107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09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2,139,098元正未給付,其中2,125,369元為本金;12,43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捷睿│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2%│││212536││3月23日││計算之利息│││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