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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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賴文森 被告 李國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審就被告為有罪諭知,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