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麗燕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友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