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50號被告 王宏仁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宏仁之年籍應更正為「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市○○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宏仁之年籍誤載為「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市○○里○○巷000弄0號」,應予更正為「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市○○路○段○○○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