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張培鈺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校園郵購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張培鈺│9,660元│AD0000000│87年6月30日│││ 潘淑珠 │司北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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