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3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二
、三行中「復將該機車以不詳之代價抵押予不詳之融資業者
借款花用」一語,應更正為「將該機車出質典當於不詳名稱
之當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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