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詠鉅企業社即 廖淑真
送達代收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