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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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付及現金新台幣貳仟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甲○○、乙○之自白;⑵扣案之賭具象棋一付及賭資新台幣二千三百元。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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