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怡潔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帳戶以供詐騙被害人匯入,若自行提領、提供自己之提款卡供不詳他人提領款項或依不詳他人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均極可能係為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以遂行詐欺犯行,竟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係3人以上組成之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不詳時日,將其所有 華南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及其不知情之母親 李盧秀蓮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李允浩 」之人,即於民國109年8月6日,使用交友軟體「PAKTOR」對告訴人 王素凉 佯稱:可於「CROWDCASTING」之投資群組中進行投資並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王素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於109年8月13日15時29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所有前開華南銀行帳戶內(第一層帳戶)。待告訴人王素凉完成匯款後,再由該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同日15時36分,自該帳戶轉帳1萬5000元至不知情之李盧秀蓮名下之前開中華郵政帳戶內(第二層帳戶)。事後,被告分別於109年8月13日15時51分、同年月14日2時47分自前開李盧秀蓮中華郵政帳戶提領1萬元、5000元交給該詐欺集團。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又犯罪之一部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561號、88年度台上字第3802號判決、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案件,其刑罰權僅有一個,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縱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即顯在事實)提起公訴或自訴,如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餘犯罪事實(即潛在事實)發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即一部起訴及於全部),法院對此單一不可分之整個犯罪事實,即應全部審判(即審判不可分)。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之危險(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換言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於109年3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住處附近某處,將其所有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之成年人,而將其前開帳戶資料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與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261號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經本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金簡字第57號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0年10月28日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5261號等起訴書、本院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本院核閱前案確定判決書之附表編號所示,告訴人王素凉遭詐欺而於109年8月13日15時29分許,匯款10萬元至被告所有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與本案檢察官起訴如上之犯罪事實,二案犯罪被害人均為王素凉,匯款時間、收受匯款帳戶亦均相同,而被告先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而提供其所申辦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後續自行提領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轉匯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其中1萬5000元,已屬參與提領詐欺贓款之構成要件之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其在前之低度之幫助行為,應為其後之高度共犯行為所吸收,而為實質上一罪,前案與本案當屬同一案件甚明。從而,本案被告被訴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告訴人王素凉遭詐欺而匯款10萬元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該帳戶轉帳1萬500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再由被告於109年8月13日15時51分、同年月14日2時47分許,自上開中華郵政帳戶提領1萬元、5000元之行為,自應為前案既判力效力之所及,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本案檢察官對被告就同一告訴人王素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提起本件公訴,顯有未合,爰依照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樹蘭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
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遭騙經過匯款日期匯款帳戶詐欺金額(新臺幣)備註㈠ 陳莉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網站自稱「 陳嘉耀 」,向告訴人陳莉樺佯稱可加入博弈平台並投資,會有高額獲利,使告訴人陳莉樺不疑有他,陸續投資約500萬元,嗣該平台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陳莉樺表示因操作錯誤致無法取回投資款項,需再匯款63萬1580元至右列帳戶,始得取回投資款項,告訴人陳莉樺有所懷疑,遂僅轉帳2筆各20元之款項作為試探,其中20元即轉入右列帳戶中而未遂。109年8月13日21時29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20元(109年度偵字第36039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㈡ 葉欣玫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網站自稱「 劉杰 」,向告訴人葉欣玫佯稱至某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使告訴人葉欣玫陷於錯誤,陸續投資約15萬元,嗣告訴人葉欣玫欲提領比特幣時,經該平台表示需支付保證金始得取回投資款項,告訴人 葉心玫 再度陷於錯誤,轉帳5萬5580元至右列帳戶中。109年8月13日19時24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5萬5580元(109年度偵字第35261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㈢ 劉佳羿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gram中自稱「fangfeidefengzheng1(放飛的風箏)」,向告訴人劉佳羿佯稱可教其如何於NYSE投資平台上操作並獲利,使劉佳羿陷於錯誤,陸續匯款32萬3000元至NYSE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5萬元、4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劉佳羿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3日15時55分許、109年8月14日12時43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共9萬元(110年度偵字第1066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㈣ 楊婷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LINE中自稱「 胡天昊 」,向告訴人楊婷瑜佯稱可於ROBINHOOD投資平台上操作並獲利,使告訴人楊婷瑜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稅金、保證金共29萬9723元至ROBINHOOD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3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楊婷瑜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17時58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3萬元(110年度偵字第1482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㈤ 楊玉秋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中自稱「XBLAKE」,向告訴人楊玉秋佯稱可於okcoinvip.com投資平台上操作並獲利,使告訴人楊玉秋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稅金、保證金共56萬8870元至ROBINHOOD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3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楊玉秋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19時14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4萬元(110年度偵字第1482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㈥ 林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網站臉書中結識告訴人林俊廷後,向告訴人林俊廷佯稱可於XM國際金融程式中操作投資並獲利,使告訴人林俊廷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保證金共9萬元至XM國際金融程式所指定之帳戶,其中6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林俊廷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12時28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6萬元(110年度偵字第2159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㈦ 劉知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中結識告訴人劉知穎後,向告訴人劉知穎佯稱可於OANDA投資平台中投資期貨並獲利,使告訴人劉知穎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共54萬7120元至OANDA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10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劉知穎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2時5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10萬元(110年度偵字第2466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㈧ 何松融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LINE中自稱「羽悅」,向告訴人何松融佯稱可於投資平台中投資外匯並獲利,使告訴人何松融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共37萬6000元至該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5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何松融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12時8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共5萬元(110年度偵字第4070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㈨ 羅文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LINE中自稱「 陳浩 」,向告訴人羅文琪佯稱可於博弈程式「澳門金沙娛樂城」以新臺幣兌換遊戲幣後把玩遊戲,使告訴人羅文琪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款項共50萬8192元至該遊戲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5萬元、5萬元、3萬元、4萬9000元、3萬3000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羅文琪發現無法以遊戲幣換回現金,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0時14分許、0時17分許、11時59分許、13時32分許、18時52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及永豐銀行帳戶共21萬2000元(110年度偵字第4095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㈩ 李懿芳 詐騙集團成員利用PDK交易所之投資軟體使告訴人李懿芳誤以為可投資後取回獲利,告訴人李懿芳即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及保證金共25萬2700元至該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2萬元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李懿芳發現無法以遊戲幣換回現金,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11時38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2萬元(110年度偵字第4095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 劉冠鑫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中結識告訴人劉冠鑫,向告訴人劉冠鑫佯稱可於 盈菲 投資平台中投資外匯並獲利,使告訴人劉冠鑫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及解凍保證金共159萬6000元至該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5萬元、1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何松融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12時12分許、12時13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共6萬元(110年度偵字第3102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 紀秀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中自稱「 暖慶男 」,向告訴人紀秀芳佯稱可於ROBINHOOD投資平台上操作並獲利,使告訴人紀秀芳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共8萬8590元至ROBINHOOD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3萬元、2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紀秀芳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2日20時29分許、109年8月13日17時32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共5萬元(110年度偵字第7457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王素凉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中自稱「李允浩」,向告訴人王素凉佯稱可於CROWDCASTING投資群組中進行投資並獲利,使告訴人王素凉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共426萬8526元至CROWDCASTING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3000元、10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王素凉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3日15時29分許、16時52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共10萬3000元(110年度偵字第7927號)原109年度偵字第35261等號起訴書所起訴 簡毓靜 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9年7月間某日,自稱「 丁建國 」向告訴人簡毓靜誆稱:其平時在「螞蟻股份」的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内投資,可使用其帳號購買及賣出國際黃金虛擬貨幣云云,待告訴人簡毓靜自行開立帳號操作後,再假冒「螞蟻股份」客服人員向告訴人簡毓靜謊稱:因告訴人簡毓靜提升帳號權限後沒有在平台内交易,懷疑簡毓靜使用螞蟻股份帳號洗錢,需要繳納保證金,如不繳納會將帳號中投資之款項移轉或逐日扣除帳號内金額云云,使告訴人簡毓靜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11日中午12時49分許,匯款新臺幣1萬元至右列帳戶内,嗣告訴人簡毓靜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1日中午12時49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1萬元為110年度偵字第4101號、第12866號移送併辦 張意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1日某時許,以FACEBOOK名稱「 秦思蓉 」向告訴人張意佩誆稱:可使用網路平台投資數字貨幣云云,使告訴人張意佩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13日下午6時27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内,嗣告訴人張意佩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3日下午6時27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6萬元為110年度偵字第4101號、第12866號移送併辦 王安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某時許,以LINE名稱「 婷婷 」向告訴人王安東誆稱:可使用APP投資賺錢云云,使告訴人王安東陷於錯誤,而先後於109年8月14日下午1時39分、41分許,各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内,嗣告訴人張意佩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4日下午1時39分、41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共6萬元為110年度偵字第4101號、第12866號移送併辦 鄭宜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向告訴人鄭宜婷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libra,投資虛擬貨幣會有高額獲利,使告訴人鄭宜婷不疑有他,陸續投資約154萬元至該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20萬元即匯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鄭宜婷欲領回投資款項時,該平台客服人員表示需充值3倍資金始可領出,告訴人鄭宜婷始悉受騙。109年8月11日20時2分、20時3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20萬元(110年度偵字第11001號)為110年度偵字第11001等號移送併辦 楊季謹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網站自稱「 王峰 」,向告訴人 楊季瑾 佯稱至投資網站「Crowdcasting」進行投資,會有高額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楊季瑾陷於錯誤,陸續投資約27萬3942元及美金3000元,其中16萬8000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楊季瑾欲提領投資款項時,經該平台表示需支付保證金始得取回投資款項,告訴人楊季瑾始知受騙。109年8月13日13時48分許、同日13時51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共16萬8000元(110年度偵字第11038號)為110年度偵字第11001等號移送併辦 蘇靜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SOUL中自稱「遠兮」,向告訴人 蘇靜输 佯稱可於R0BINH00D投資平台上操作並獲利,使告訴人蘇靜瑜陷於錯誤,陸續轉匯投資款、稅金、保證金共35萬元至R0BINH00D投資平台所指定之帳戶,其中3萬元即轉入右列帳戶,嗣告訴人蘇靜瑜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始悉受騙。109年8月13日22時4分許、23時3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3萬元(110年度偵字第11569號)為110年度偵字第11001等號移送併辦 蔡京津 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9年7月23日12時31分許,在交友軟體「tinder」中結識告訴人蔡京津後,向告訴人蔡京津佯稱至投資網站「m2dcoin」投資虛擬貨幣,會有高額獲利云云,使告訴人蔡京津陷於錯誤,陸續投資約97萬2985元,其中15萬9985元(扣除跨行存款手續費15元)係於109年8月13日及109年8月15日分4筆匯入李怡潔右列帳戶,嗣蔡京津欲提領投資款項時,發覺該投資網站帳號均被凍結,始知受騙。109年8月13日22時47分、23時07分及109年8月15日00時32分、00時33分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共15萬9985元為110年度偵字第14459號移送併辦 江怡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由暱稱「 李博 」及「Lke」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Tinder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以假交友並要被害人江怡慧投資「福匯全球FXCMGlobal」假投資平台之方式,致被害人江怡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8月10日20時37分許,轉帳匯款9萬7500元至右列帳戶内,旋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將該帳戶内之款項,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以此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使 金流 無法追蹤。109年8月10日20時37分許李怡潔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9萬7500元為110年度偵字第8930號移送併辦 徐文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初某日,以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向告訴人徐文達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致告訴人徐文達陷於錯誤,遂於同年8月12日晚上11時16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内。嗣經告訴人徐文達發現被騙,報警究辦始悉上情。109年8月12日23時16分許李怡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3萬元為110年度偵字第19254號移送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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