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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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