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李良蕙
黃花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黃花應提出持有100,000股之其他證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