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游羽婕
游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7,0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游羽婕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游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53,93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1年05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
本金27,02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游弘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29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025元游弘、游羽婕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1.150%001新臺幣27025元游弘、游羽婕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年息0.1275%001新臺幣27025元游弘、游羽婕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025元游弘、游羽婕自民國111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0.1150%001新臺幣27025元游弘、游羽婕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年息0.1275%001新臺幣27025元游弘、游羽婕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06日止年息0.2275%001新臺幣27025元游弘、游羽婕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55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