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1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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