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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