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洪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林正洪前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正洪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經定應執行刑1年2月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正洪業於民國107年6月22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1070171094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0月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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