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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