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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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祺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份之液體壹瓶(驗餘淨重拾玖點伍捌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祺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份液體1瓶(驗餘淨重19.584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祺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2月3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液體1瓶(驗餘淨重19.5841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B)成份,此亦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按伽瑪羥基丁酸(GHB)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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