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告 朱錦鳳 被告永潤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