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一四四號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經與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後,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侵占│││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23日│97年11月04日至07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撤緩│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偵字第173號│字第64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北交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257號││││1410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17日│99年05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北交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257號││││1410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1月11日│99年06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助│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194號│第2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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