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39號原告寶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銓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銓亞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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