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救字第79號原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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