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79號
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王曦
被   告  林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聲請裁定
再開辯論,經本院核閱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及上開書狀繕本後20日內,就上開書狀內容,具狀檢
附法律上及事實上理由,詳予具體回應,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