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8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吳柏範
吳欣舟
陳麗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非在本院轄區內,
惟依兩造所簽立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第18條所載,
有關兩造間之借款債務訴訟,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柏範前就讀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前身
為興國管理學院)時,邀同被告吳欣舟、陳麗滿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系爭
借據,依系爭借據第5條約定,被告吳柏範應負擔之利率係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0.55%浮動計算。民國104年6月10
日(被告未依約履償利息起算日)之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34%,加計年率0.55%,就學貸款
年利率本為1.89%,原告為體察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學生
順利就學政策,適時紓解學生還款壓力,自行吸收年利率0.
06%,即被告吳柏範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年利率為1.83%。依
系爭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轉列催收款後,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計算。詎被告吳柏範自104年7月10日起(利息起算日
為104年6月10日),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20萬5,87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吳欣舟、陳麗滿為連帶保
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基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
資料、原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就
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及就學貸款轉催收為證(見本院卷
第4至1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再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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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號│(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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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47元│19,686元│⑴自104年6月10日起至104│⑴自104年7月11日起至105│
││││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年1月10日止,按週年利│
││││率1.83%計算。│率2.83%之10%計算。│
││││⑵自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⑵自10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3│日止,按週年利率2.83%│
││││%計算。│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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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48元│46,548元│同上│⑴自103年12月2日起至104│
│││││年6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
│││││1.83%之10%計算。│
│││││⑵自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83%│
│││││之20%計算。│
├─┼─────┼─────┼────────────┼────────────┤
│3│46,548元│46,548元│同上│⑴自104年7月10日起至104│
│││││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
│││││率2.83%之10%計算。│
│││││⑵自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3│
│││││%之20%計算。│
├─┼─────┼─────┼────────────┼────────────┤
│4│46,548元│46,548元│同上│同上│
││││││
││││││
││││││
││││││
││││││
├─┼─────┼─────┼────────────┼────────────┤
│5│46,548元│46,548元│同上│同上│
├─┼─────┼─────┼────────────┴────────────┤
│合│232,639元│205,878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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