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瑋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壹袋」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袋」;「驗餘淨重五八點二二八零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淨重五八點二二八二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愷他命數量為1包,且驗前淨重為58.2382毫克,又經慈濟大學藥物檢驗中心取10毫克檢驗,故驗餘淨重應為58.2282毫克,此均有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可資參照,茲因發現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數量誤載為「拾壹袋」,驗餘淨重則誤載為「五八點二二八零公克」,該等記載均為誤寫,是依前開說明,上開誤載部分自應予裁定分別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袋」、「驗餘淨重五八點二二八二公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