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 邵崇碩
黃緹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韓國銓 律師被告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大甲 李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烈生 被告 劉邦丞
賴信全 呂珮琪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六庭
法官許石慶附記:請原告補正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最新之設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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