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99年6月29日上午9時27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