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09號原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雅貿易有限公司、乙○○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100萬+100萬=200萬),應繳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美雅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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