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99號上訴人超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被上訴人龍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1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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