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號、899號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