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31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C0000000號」均應更正為「C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C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C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均更正為「C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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