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