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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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劉淑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葉春涼